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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方慕辰/綜合報導】
馬防部副排長批下屬口交,一審遭判2年5個月有期徒刑,副排長上訴,稱達成和解並賠償19萬,希望緩刑,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。緩刑5年。
判決指出,張姓副排長在陸軍馬防部服役,於105年7月起開始頻繁要求迫砲兵,至其寢室內替自己擦乳液、按摩,另於106年至107年間某日,基於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為性交之犯意,叫迫砲兵至寢室內為其口交,因迫砲兵顧忌當時張姓副排長身為自己直屬長官,未來在軍中生活恐受刁難,屈就於張姓副排長性交行為1次。嗣於111年1月26日「靠北長官無極限」臉書貼文揭露後,馬防部開始軍紀調查,因而查悉上情。
迫砲兵指出某日跟同僚在觀海哨值勤時聊天,同僚看他心情不好前來關心,才向他提起這件事,也有跟同僚說把沾有張姓副排長精液的衛生紙放在雜物庫房,因為不想把這髒東西放在自己房間,所以沒有保管。。
法院審酌張姓副排長於本案犯行時身為部隊長官,理應肩負督導、照顧部屬之責及為部隊之表率,竟置軍紀於不顧,要求同單位之部屬即告訴人與其發生性行為,藉此上下隸屬關係,減損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自由,令告訴人迫於該不對等條件下,隱忍委曲求全而為被告口交,致告訴人於被害後感到不舒服、害怕、精神受挫,犯對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為性交罪,處有期徒刑2年5月。
張姓副排長上訴指出,深刻反省後,已全然坦承犯行,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9萬元,且無前科,素行良好,請從輕量刑,並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。
法院認為被告積極弭補,符合修復式司法之理念,因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,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處有期徒刑2年。緩刑5年,向公庫支付10萬元,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,且應完成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。







